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村村(居)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村村(居)民住房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(2017年修订)、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)等法律法规,结合后河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河保护区内农村村(居)民集体土地上新建、改建和扩建住房(以下统称居民建房)及其管理。
第三条 居民建房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依法依规原则。保护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。
(二)总量递减原则。涉及建房的户数、宅基地数、占地面积等三要素要在总量上只能递减不能增加。
(三)保护优先原则。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功能是自然生态保护,其建房管理要严于其他区域。要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,住房建设过程中,严禁破坏保护区的林地、草地、湿地等自然资源,当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,优先考虑生态利益。
第四条 建房对象必须是后河保护区原住居民(1986年成立保护区之前就居住在保护区的居民)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实验区需原址翻建住房的居民(原基原址或新建住房离原址宅基地不超过50米的居民);
(二)从保护区核心区、缓冲区迁往实验区的居民;
(三)从实验区重要保护区域迁往实验区次要保护区域的居民;
(四)保护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且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实验区建房的人员。
第五条 村(居)民所建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所建住房必须为日常生活的自用房。
(二)所建住房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,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。
(三)住房面积及外观风貌应符合地方政府、住建、扶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;宅基地用地面积包括正房、附属用房和其它建(构)筑物占地面积,其申请占地最高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;确需分户建房的,原则上不能在保护区内新增宅基地,可考虑翻建加层。
第六条 保护区原住居民申请建房,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:
(一)可在实验区居民点规划范围内选址,禁止在保护区核心区、缓冲区内选址。
(二)必须符合《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保护专项规划》,根据地方政府、国土、住建等相关部门对农村住房的相关要求,按照城乡统筹规划、乡镇规划、村庄规划、居民点规划所构成的规划体系,因地制宜,合理布局,科学规划。为节约土地,有效管控农村垃圾、污水,鼓励相对集中建房。
第七条 鼓励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到保护区外建房。
第八条 居民建房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提出申请。由本人提出住房建设申请(需提供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原房产证等证件原件),填写《后河保护区农村村(居)民住房建设审批表》,后河管理局资源保护科和相关管理站对基础信息进行审核,并签署意见。
(二)村级审批。当地村委会(社区)现场核查后签署意见,报五峰镇人民政府初审。
(三)镇级审批。五峰镇人民政府依照交通运输、林业、水利水电、环境保护、旅游、电力、通讯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控制条件和标准,在10个工作日内,组织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机构、村委会(社区)以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现场踏勘、选址定点、测绘,相关单位根据测量单位测绘的宗地图和电子坐标,在各部门数据库中比对审核后签署意见。
(四)部门联合审批。县国土资源局、县住建局、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集中办公,完成审批后方可放线施工。
第九条 移址建房的,原宅基地必须复垦或还林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复垦或还林的,给予一定奖励,相应政策另行规定。
移址新建户须与村委会(社区)签订原有住房无偿拆除或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协议。
第十条 村委会(社区)、五峰镇人民政府要与县直各单位、后河管理局相互配合,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。
(一)村委会(社区)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村(居)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。
(二)五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点规划及村(居)民住房建设的初审、开工放线、施工监管、竣工验收等工作。确保具有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个体工匠承接个人住房建设,与建房户签订施工承包合同,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、标准和推广的图纸施工,严把施工质量和安全。确保住房建设按照村庄规划、保护区居民点用地规划及推荐户型进行建设,正房建筑总面积按不超过40平方米/人控制(在册贫困户按精准扶贫相关要求执行),建筑物以“两层一盖”为宜,底层层高不大于3.6米,楼层层高不大于3米。
(三)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村(居)民住房建设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。
(四)县住建局负责村(居)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。
(五)县交通运输、林业、水利水电、环境保护、旅游、电力、通讯等部门负责提供村(居)民住房建设的控制条件和标准。
(六)后河管理局资源保护科和各管理站要加强对保护区村(居)民建房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检查,认真填写《后河保护区农村村(居)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表》,建立日常巡查制度,依法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,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。
(七)县国土资源、住建、规划、交通运输、林业、水利水电、环境保护、旅游、电力、通讯、五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保护区村(居)民违法建房行为制止、查处不力,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后河管理局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,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施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,上级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